基隆地檢署偵結,境外牡蠣虛偽標記在台販售案件,

基隆地檢署偵結,境外牡蠣虛偽標記在台販售案件,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基隆地檢署偵結境外牡蠣虛偽標記台灣產地,且在台販售案件,對林姓廠商為附加條件,一次付給公庫二十萬元後,給林姓廠商緩起訴處分。
基隆地檢署依據台灣高等檢察署指示,針對在台販售的牡蠣,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展開偵查,經承辦檢察官李怡蒨指揮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日前執行搜索並循線追查牡蠣來源後,全案偵查終結。
經查,林姓廠商是雲林縣某魚行負責人,從事牡蠣的批發販售,明知對於食品的包裝、販賣,不得有攙偽或仿冒行為,並應在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在商品外包裝上,將產地等內容據實標示,藉由商品品質的正確標示,維護商品品質與標示內容之一致性,讓購買的消費者得依據商品的品質標示,認識所製造、調配、包裝及販賣的牡蠣品質成分,以保障消費者之消費權益。
然林某卻為獲取不法利益,自不詳時間起,先以低價購入越南牡蠣,復自行或指示不知情的該魚行員工,將越南牡蠣與境內牡蠣混充,假冒牡蠣的產地為台灣,就商品的原產區為虛偽標記,嗣以每台斤一百四十元價格,販售給不知情的下游廠商,游某再販售給不知情的某海鮮食品行謝姓負責人,謝某復將混充的牡蠣商品,透過商家通路販售給一般民眾。
因認源頭林姓廠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假冒食品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因這些犯罪均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林姓廠商素行良好,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於附加三月內,一次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二十萬元的條件後,給林姓廠商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