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請配合輸入規定「468」、「MW0」辦理通關。

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請配合輸入規定「468」、「MW0」辦理通關。

基隆關呼籲,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請配合輸入規定辦理通關,海關依照進口進口紀錄等級,嚴格查緝,杜絕借牌情事發生。(關務署基隆關提供)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請配合輸入規定「468」、「MW0」辦理通關。
基隆關由副關務長曾武郎主持表示,輸入規定代號「468」係指進口電池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之產地證明書,進口模組除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產地證明書外,倘非大陸地區產製的模組及其電池並應檢附其文件或切結書等供海關查驗;代號「MW0」係指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五堵分關主任林月瓊及承辦股長何振宏說明,倘案貨屬中國大陸產製者,除符合「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即整份進口報單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 32,000 元以內,且單項數量在 24 件以內者,符合以上兩項規定,得免申請專案輸入許可外,均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專案許可後,始准予通關放行。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國產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復運進口,免依上開輸入規定辦理,海關基於查緝職責,可依職權改按貨物查驗方式辦理是類貨物通關,以確認來貨產地確屬臺灣。倘符國貨復進口,始得免依上開輸入規定辦理。
副關務長曾武郎提醒,為防杜中國大陸產製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經由第三地違規輸入臺灣,廠商報運貨物進口時,依現行規定,應確實查明產地並據實申報。倘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關稅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應於海關通知翌日起 2 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將依同法第 96 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退運,特提醒商民留意前述輸入規定。海關依照進口廠商進口紀錄等級,嚴格查驗,杜絕借牌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