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等99項貨品,應檢附非贓車查證報告。

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等99項貨品,應檢附非贓車查證報告。

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等99 項貨品,應檢附非贓車查證報告,核驗無訛,才會放行。(關務署基隆關提供)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等99項貨品,應檢附非贓車查證報告。
基隆關表示,輸出舊機動車輛及引擎,應依「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下稱查證要點)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稱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辦理非贓車查證,再依其核發的查證報告及清冊,向海關辦理出口,並於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表示「申請文件審查」,再行通關。
基隆關說明,所稱舊機動車輛及引擎,依查證要點第 2 點規定,是指已領牌照的車輛、中古車輛及引擎,或仍堪使用的廢棄車輛及引擎,包括稅則第8703、8704 節的舊汽車、稅則第 8711 節的舊機車及稅則第 8407、8408 節的舊引擎等 99 項貨品,並依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出貨品表」的其他相關輸出規定,於輸出前依查證要點規定向保三總隊辦理非贓車查證,報關時應檢附該查證報告及清冊,並於出口報單貨名欄加註舊品「USED」,「(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由電腦核定「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核驗無訛,才會放行。
基隆關進一步提醒,依據查證要點第 6 點第 2 項規定,車籍資料顯示正常使用狀態且不復運進口、動產擔保設定或停駛狀態者,出口人應另繳驗車主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回、註銷動產擔保設定,或將停駛車輛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繳銷登記的證明文件後,才能向保三總隊申請書面查證。
基隆關最後呼籲,輸出貨品若屬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出口人及報關業者應注意前揭程序及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致須重行查贓而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